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志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0313********5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赣0302民初2529号 |
案号 |
(2022)赣0302执4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被告刘建春、周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50000元;2、被告刘建春、周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6月9日的利息、罚息163196.87元,后续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被告孔志坚、刘丽萍对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318.7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刘建春、周晓玲、孔志坚、刘丽萍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西 |
立案日期 |
2022-02-15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