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平顶山市河滨公园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24104********9581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豫0411民初2729号 | 
| 案号 | (2021)豫0411执恢430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河滨公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要锋偿还借款本金88.84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自2017年6月29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已支付的10万元利息应予扣除)。二、驳回张要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58元,张要锋负担185元,平顶山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河滨公园负担14173元。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 省份 | 河南 |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