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旌阳区孝泉镇永鑫家庭农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925106********4H2L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603民初6772号
案号
(2022)川0603执12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毛国英、古如军、旌阳区孝泉镇永鑫家庭农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032.6元,并支付以尚欠本金40032.6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违约金;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逾期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德阳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毛国英、古如军、旌阳区孝泉镇永鑫家庭农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10
发布时间
2022-03-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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