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曾云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01********602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502民初5699号 |
案号 |
(2021)豫1502执33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信阳市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被告曾云云、关欣于2021年9月20日前偿还逾期本金109433.94元、利息153368.38元、罚息7831.32元,本息合计270633.64元(截至2021年8月30日)。此后被告按合同约定还款,如有任何一期违约,原告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下余全部贷款本息。二、被告信阳市河区湖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曾云云、关欣以位于信阳市河区湖东大道南湖林语1号住宅楼1层101号房屋为上述贷款继续提供抵押(证号:信房预河区****)。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诉讼费19710.65元,减半收取9855.33元,由被告曾云云、关欣、信阳市河区湖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2-03-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