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102********48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1民终21749号
案号
(2020)粤0104执356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粤0104民初20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杭州同嘉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支行清偿平银穗东风中贷字20150215第001号《贷款合同》项下的利息、罚息、复利(裁至2017年8月22日,利息为2110704.65元、复利为319187.92元、罚息为510100.94元;自2017年8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7.1775%的标准计算贷款期内利息部分的复利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罚息部分不再计收复利);二、被告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大商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来德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同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谭康、梁健明、黄炜对被告杭州同嘉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杭州同嘉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752.5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支行负担555.5元,由被告杭州同嘉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大商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来德金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同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谭康、梁健明、黄炜共同负担30197元。(2018)粤01民终2174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本案按上诉人广州金创利经贸有限公司、谭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0-11-12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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