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3226********07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民终14795号 |
案号 |
(2022)川0117执1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撤销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24民初6523号民事判决;成都康宁家商贸有限公司、康再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袁福州经营期间收益52869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528699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该款清偿完毕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刘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袁福州经营期间收益4350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本金43501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该款清偿完毕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驳回袁福州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87元,由康宁家公司、康再川负担4320元,由刘宁负担480元,由袁福州负担287元;保全费3520元,由康宁家公司、康再川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74元,由康宁家公司、康再川负担10000元,刘宁负担17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