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3********0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303民初4324号 |
案号 |
(2022)闽0303执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吴亚魁、李建花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塘支行借款本金40030.88元以及计至2021年8月20日的利息、罚息及复息计1200.17元,合计41231.05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本金40030.88元为基数按上述《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息;二、林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吴亚魁、李建花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申报自己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事项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令内容,违反上述事项的,在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同时有权实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831元,减半收取计415.5元,由吴亚魁、李建花、林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