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祝纯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03********03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303民初4336号 |
案号 |
(2022)闽0303执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祝纯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塘支行普惠金融卡透支本金22905.39元、利息803.47元、违约金1000元,以及按照《莆田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领用合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章程》约定支付自2021年8月23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透支利息、违约金(透支利息、违约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数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19.5元,由祝纯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申报自己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规避执行的行为。上述事项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令内容。违反上述事项的,在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同时有权实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04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