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3********03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303民初4420号
案号
(2022)闽0303执6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陈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白海峰借款39000元。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陈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2-01-04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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