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关鹏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321********007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303民初1888号 |
案号 |
(2022)闽0303执1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关鹏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9922.7元及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为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费为5元;上述利息、还款违约金总和不得超过年利率24%,关鹏飞于2020年10月13日偿还的0.46元款项予以抵扣利息);二、关鹏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申报自己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上述内容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令,违反上述事项的,在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同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令、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关鹏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10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