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艳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602********0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02民初3015号
案号
(2022)冀0602执3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艳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保定畅展贸易有限公司垫付款80623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垫付款8062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代垫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沈艳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保定畅展贸易有限公司违约金14600元;三、被告刘爱民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被告沈艳妹负担,被告刘爱民承担连带交纳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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