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徐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022********2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8463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897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士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621.28元、罚息3,273.38元(以上本金截止日为2020年11月27日,利息、罚息及复利自2018年9月28日起按《授信协议》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二、被告徐丹、肖平、邓德娟、韩春福、程云彪对被告薛士勇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薛士勇追偿。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99元,均由被告薛士勇、徐丹、肖平、邓德娟、韩春福、程云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1-01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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