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284********60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2民初1856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53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与被告于丽于2016年10月25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二、被告于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借款本金337,736.2元,利息1,347.13元(以上本金及利息截止日为2018年12月25日),并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若被告于丽逾期给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上述款项,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可依法对被告于丽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闽江街12号1-10-6,建筑面积63.72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浑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1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于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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