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高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03********27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4307号
案号
(2022)辽0103执8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本金249,705.46元;二、被告孙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信用卡逾期还款违约金60,465.33元、利息29,197.67元、分期手续费7,517.7元(截至2020年1月15日,自2020年1月16日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大连银行信用卡个人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高峰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高峰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静追偿。如被告孙静、高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静、高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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