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尹盛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13********2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6789号
案号
(2022)辽0103执8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贺龙、曹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2826071.77元;二、被告李贺龙、曹冬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2826071.77元的利息18850元、罚息765635.85元(截至2019年11月20日,自2019年1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等按照《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计算);三、被告沈阳顺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及辽宁中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8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贺龙、曹冬、沈阳顺龙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及辽宁中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1-21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