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盘锦市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22111********43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1092号
案号
(2022)辽1104执4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盘锦市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文莉、张辽鹰各项经济损失707,336.50元的40%即282,934.60元;二、驳回原告张文莉、张辽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73,00元,原告张文莉、张辽鹰已预交11,473.00元,由被告盘锦市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负担55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由原告张文莉、张辽鹰负担5929元,应予退还554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3-01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进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211121MB18694378
登记机关
中共盘锦市大洼区区委办公室
注册地址
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站前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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