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守翠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121********142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1104民初3506号
案号
(2022)辽1104执44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文义、张守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支行借款本金余额149999.2万元及利息、罚息。利息与罚息按合同约定,自2020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罚息按年利率10.4%计算。但在执行时应扣除被告刘文义已支付的利息、罚息10243.84元。以上数据均以原告贷款系统显示为准。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刘文义、张守翠负担16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支行负担0元,予以退还33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3-01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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