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存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832********13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811执5455号
案号
(2021)鲁0811执恢14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所述,被告陈存芹、刘宗锰应当向原告赔偿医疗费18868.50元(26955元*70%)、误工费3102.30元(4431.85元*70%)、护理费1904元(27200元*70%)、伙食补助费1190元(1700元*70%)、残疾赔偿金21165.20元(30236元*70%)、鉴定费1610元(2300元*70%)、后续治疗费10500元(15000元*70%),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59340元,被告七星装饰公司对该项赔偿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十条、第ニ十ー条第二款、第二十ニ条、第ニ十三条、第ニ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存芹、刘宗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李树桐医疗费18868.50元、误工费3102.30元、护理费1904元、伙食补助费1190元、残疾赔偿金21165.20元、鉴定费1610元、后续治疗费10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共计59340元;二、被告山东七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树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60元,由原告李树桐负担1215元,被告陈存芹、刘宗锰、山东七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李夏人民陪审员王倩影人民陪审员梅红光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10-14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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