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2527********0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鲁1502执2092号 |
案号 |
(2021)鲁1502执恢61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高唐县飞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借款本金395万元及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二、被告高唐县飞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被告高唐县飞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利息175806.78元及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按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四、被告陶振刚、刘敏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被告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陶振刚、刘敏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唐县飞腾工贸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6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