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向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03********785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川0117民初1455号 |
案号 |
(2022)川0117执6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向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玉芬支付房屋损失75220元及临时措施3190元。共计78410元;二、向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玉芬支付鉴定费26000元;三、向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玉芬支付租金损失14349.04元;四、向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刘玉芬燃气费1167.56元、违约金89.65元,合计1257.21元;五、驳回刘玉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向辉承担。该款已由刘玉芬预交,向辉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刘玉芬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2-01-26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