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向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603********785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川0117民初1455号
案号
(2022)川0117执6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向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玉芬支付房屋损失75220元及临时措施3190元。共计78410元;二、向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玉芬支付鉴定费26000元;三、向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玉芬支付租金损失14349.04元;四、向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刘玉芬燃气费1167.56元、违约金89.65元,合计1257.21元;五、驳回刘玉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向辉承担。该款已由刘玉芬预交,向辉在履行上述判决给付义务时一并向刘玉芬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1-26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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