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922********5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17民初4879号
案号
(2022)粤0117执7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周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清偿借款本金54792.58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截至2021年7月26日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个人信用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在合同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罚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被告周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支付律师费400元;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从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1元,由被告周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2-10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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