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袁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422********6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04民初16246号
案号
(2022)粤0104执74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袁建华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68819.82元;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袁建华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5日的利息为28690.76元,此后的利息按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60元,由被告袁建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2-02-23
发布时间
2022-03-0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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