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方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3434********378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91民初32号
案号
(2022)川0191执16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561.87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以4561.87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方燕对被告王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方燕、王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琳、方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2-02-14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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