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411********553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411民初3016号 |
案号 |
(2021)豫0411执24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李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刘宏借款本金20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自2020年10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二、李小广、李虎光各自对上述借款本金中的10400元向刘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担责任后,李小广、李虎光可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李晓追偿。三、驳回刘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0元,由刘宏负担1468元,由李晓、李虎光共同负担236元,由李晓、李小广共同负担23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