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东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8********4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923民初917号 |
案号 |
(2022)闽0923执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彭东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婉丽借款本金2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20年7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高通伟对上述第一项所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高通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彭东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被告彭东杰、高通伟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屏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2-01-05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