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景松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724********617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2702民初1300号
案号
(2021)黔2702执21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景松欠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九万三千七百及其相应利息、罚息,被告李景松自愿从2020年7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二千元,在2021年11月30日前全部清偿该案剩余借款本息、罚息;二、被告张艳、李金桂、杨廷露自愿对上述协议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被告李景松、张艳、李金桂、杨廷露有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该案全部剩余借款本息、罚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11-16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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