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2601********29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2633民初84号 |
案号 |
(2022)黔2633执6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何敏、陈金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本金280,000元,支付2020年6月21日至2021年1月15日期间的利息25,307.33元(含罚息),共计305,307.33元;2021年1月16日后的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025‰计算逾期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计2,940元,由何敏、陈金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从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2-02-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