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唐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724********24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2702民初1956号
案号
(2021)黔2702执23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唐定发、封淼、唐忠文、宋选碧、唐坤连带于2021年11月25日前偿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十万元及按照合同号为6741120190004099《个人信用借款合同》产生的利息(支付方式:自2020年10月起,每月25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二千元,若四被告有一期未按时履行,则原告有权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二、若被告唐定发、封淼、唐忠文、宋选碧、唐坤未在2020年10月30日前归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十万元,则按照合同号为6741120190004099《个人信用借款合同》计付罚息;三、案件受理费2398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被告唐定发、封淼、唐忠文、宋选碧、唐坤自愿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12-08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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