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527********19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0422民初2462号 |
案号 |
(2021)黔0422执2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普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10日起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4313‰计算至2020年5月9日;从2020年-5-5月10日起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1469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佳已经偿还的利息15073.48元在上述款项中予以扣减。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刘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普定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11-03 |
发布时间 |
2022-03-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