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陈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02********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0103民初9740号 |
案号 |
(2022)辽0103执恢3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欢欢、陈威、杨雪、陈志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508.26元(以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20年7月22日,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辽宁泽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和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给付义务;三、被告陈欢欢、陈威、杨雪、陈志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方圆支行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83元、保全费204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欢欢、陈威、杨雪、陈志敏、辽宁泽麟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和鼎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3-09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