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窦伟连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2********4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15民初2704号
案号
(2021)辽0115执20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了(2021)辽0115民初2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窦伟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辛光杰欠款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原告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厦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窦伟连承担。该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该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及执行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12-06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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