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481********58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3民初7015号
案号
(2022)辽0103执恢3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彦文、张连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557466.01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7749.55元(截止至2020年5月24日,从2020年5月25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王军、郎华、兴城市龙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王彦文、张连英、王军、郎华、兴城市龙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72元,保全费360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彦文、张连英、王军、郎华、兴城市龙发水产养殖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3-09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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