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费华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2********63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127民初3968号
案号
(2022)桂0127执10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横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有鹏、费华莹确认尚欠原告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编号为:670008202009043的《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从2020年11月17日起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已支付的利息、罚息作相应扣减】。上述款项,被告黄有鹏、费华莹定于2021年11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利息、罚息18,000元(计至2021年11月25日止),之后双方继续履行2020年11月17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70008202009043的《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之后的利息仍按该合同继续计付);二、被告黄有鹏、费华莹在2021年11月25日前付给原告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25元;三、如果被告黄有鹏、费华莹不按上述约定支付所欠利息、罚息18,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2,525元,2020年11月17日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70008202009043的《个人最高额借款合同》于2021年11月26日起解除。原告广西横县桂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本案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横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2-02-28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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