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330********079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桂0330民初1196号
案号
(2021)桂0330执89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乐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100元及利息、罚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7月21日为2387元,罚息计算至2021年5月28日为9948元,之后按《汽车贷款合同》约定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二、被告林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000元给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三、被告林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500元给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四、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林江名下的本田牌小型轿车(发动机号6022530,车架号lvhgj6625h6022536)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义务人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612元,由被告林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12-07
发布时间
2022-03-1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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