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7********1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23民初3769号
案号
(2021)豫1723执20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吴鹏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借原告曹海林款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吴鹏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1-10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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