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6********52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27民初3939号 |
案号 |
(2021)豫1727执250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连云偿还原告河南汝南泰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21年6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杨洁琼、刘帅负连带责任;二、被告杨洁琼、刘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张连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5元,由被告张连云、杨洁琼、刘帅负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2-01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