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伟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1122********50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122民初2348号 |
案号 |
(2021)豫1122执19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潘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雷会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其中一笔50万元借款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按照月息1.5%计算,另一笔50万元借款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的借款利息按照月息1.5%计算;上述两笔借款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均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潘伟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雷会菊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12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4.15%计算到借款返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雷会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3250元,由被告潘伟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颍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1-22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