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东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721********2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721民初1551号 |
案号 |
(2021)豫0721执恢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新乡市天正贸易有限公司、张东辉、史素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强借款2768124元、利息329460元,合计3097584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2768124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张强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5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