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2********279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1723民初3888号
案号
(2021)豫1723执180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平舆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郭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前锋偿还借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郭军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0-13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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