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郭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1222********279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1723民初3888号 |
案号 |
(2021)豫1723执18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郭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郭前锋偿还借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郭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平舆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