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亢彬彬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3********076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03民初4647号
案号
(2021)豫1503执47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人曹杰与被申请人亢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作出(2019)豫1503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亢彬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曹杰借款35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674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履行期限到期后,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11-22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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