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跃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105********11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024民初1703号 |
案号 |
(2021)豫1024执恢16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鄢陵凯菲特温泉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之日);二、被告河南安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鄢陵凯城置业有限公司、姜付涛、梁跃东、张卫民、梁会玲、刘付玲、刘付安、张喜梅、牛晓峰为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安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鄢陵凯城置业有限公司、姜付涛、梁跃东、张卫民、梁会玲、刘付玲、刘付安、张喜梅、牛晓峰在承担本判决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鄢陵凯菲特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鄢陵凯菲特温泉酒店有公司、被告河南安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鄢陵凯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姜付涛、被告梁跃东、被告张卫民、被告梁会玲、被告刘付玲,被告刘付安、被告张喜梅、被告牛晓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7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8673元,由被告鄢陵凯菲特温泉酒店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安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鄢陵凯城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姜付涛、被告梁跃东、被告张卫民、被告梁会玲、被告刘付玲、被告刘付安、被告张喜梅、被告牛晓峰负担;原告先行垫付,待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申请执行时一并申请执行。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鄢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