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826********3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豫1727民初01381号
案号
(2021)豫1727执恢63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汝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亦麒、李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春光、刘娜、刘洁、张雪迎各项损失198481.40元;二、驳回原告刘春光、刘娜、刘洁、张雪迎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亦麒、李强负担4248元,原告刘春光、刘娜、刘洁、张雪迎负担5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9-17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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