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6********3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豫1727民初01381号 |
案号 |
(2021)豫1727执恢63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亦麒、李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春光、刘娜、刘洁、张雪迎各项损失198481.40元;二、驳回原告刘春光、刘娜、刘洁、张雪迎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借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亦麒、李强负担4248元,原告刘春光、刘娜、刘洁、张雪迎负担5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汝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9-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