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谭迎潘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2********09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鲁1502民初8137号 |
案号 |
(2021)鲁1502执56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谭迎潘、刘现华、王献森、谭嘉旭于本判决生效元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支付代理费122294.45元及利息(以122294.45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谭迎潘、刘现华、王献森、谭嘉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山东群创律师事务所支付保全保险费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6元、减半收取计1393元,案件申请费1131元,由被告谭迎潘、刘现华、王献森、谭嘉旭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