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潘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521********007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802民初3598号 |
案号 |
(2021)闽0802执恢1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易喜乐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99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1.截至2016年5月11日的借款利息为323671.41元,2.以1999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5.075,自2016年5月12日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福建易喜乐纺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时,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龙岩国葳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4号(绿色食品销售中心)三层c区办公用房(所有权证号:2007049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物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骆小芸、侯立群、潘峰、李淑辉应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福建易喜乐纺织有限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骆小芸、侯立群、潘峰、李淑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易喜乐纺织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11-17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