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潘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21********0075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802民初3594号
案号
(2021)闽0802执恢15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与被告福建喜恩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增加保证人协议书》。二、被告福建喜恩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借款本金465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计算方法:1.截至2016年5月20日的借款利息为80549.47元。2.2016年5月21日至2016年10月29日的利息,以46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3.625计算。3.2016年10月30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利息,以465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5.075计算。4.2016年5月21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复利,以80549.47元为本金,按月利率5.075计算。5.2016年6月21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复利,以17418.1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5.075计算。6.2016年7月21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复利,以16856.25元为本金,按月利率5.075计算。7.2016年8月21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复利,以17418.1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5.075计算。8.2016年9月21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复利,以17418.13元为本金,按月利率5.075计算。9.2016年10月21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复利,以16856.25元为本金,按月利率5.075计算。10.2016年10月30日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复利,以5056.88元为本金,按月利率5.075计算)。三、被告福建喜恩贸易有限公司若未履行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所确定的还本付息义务,则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有权以被告潘峰所有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4号(绿色食品销售中心)1层c18、c23、c24、c26、c28、c29、c32号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201005033、201005034、201005035、201005036、201005037、201005038、201005039)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店面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500万元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春生、刘挺海、施岩波、黄木生、卢宝全、卢秀婷、潘峰、李淑辉应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福建喜恩贸易有限公司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福建创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春生、刘挺海、施岩波、黄木生、卢宝全、卢秀婷、潘峰、李淑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喜恩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六、驳回原告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恭发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11-17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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