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安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724********18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黔2702民初1852号
案号
(2021)黔2702执218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安琪于2019年8月15日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二、被告石安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八万元,并从2021年5月27日起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罚息至偿清借款之日止;三、被告石安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21年5月26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共计三千四百零一元一角七分;四、被告杨桃红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五、驳回原告福泉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21-11-16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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