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蒋宏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21********6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04民初3541号 |
案号 |
(2022)辽1104执4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蒋宏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支行借款2075.76元,支付利息275.38元,支付费用1320.99元,合计3672.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支行已预交,由被告蒋宏阳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大洼区支行负担0元,应予退还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大洼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2-03-02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