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谭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20282********6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106民初8181号
案号
(2022)辽0106执7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谭志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曲宝柱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2019年12月4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减半收取405元,由被告谭志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2-02-08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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