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吉庆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0102********1216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宁0104民初5653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99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金川劳务费60860元,并以劳务费608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支付原告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马金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9元,由被告刘吉庆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12-13
发布时间
2022-03-1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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