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吉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40102********12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宁0104民初5653号 |
案号 |
(2021)宁0104执99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吉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金川劳务费60860元,并以劳务费608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75%支付原告自2018年11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马金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9元,由被告刘吉庆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宁夏 |
立案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