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20602********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吉0602民初2272号 |
案号 |
(2022)吉0602执1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与被告李国华于2016年9月7日签订的《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二、被告李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借款本金203,534.02元及利息3,688.67元、罚息203.40元(截止至2021年7月16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款项偿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罚息;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分行有权对被告李国华提供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车城住宅楼4单元402室的自有房屋(不动产登记证明为:吉(2016)白山市****)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被告李国华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李国华清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8元,减半收取计1204元,由被告李国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吉林 |
立案日期 |
2022-01-08 |
发布时间 |
2022-03-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